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7936号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满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报,总经理。
原告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