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17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南泉镇星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79824723T。
法定代表人:袁仲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56264T。
法定代表人:张报。
被申请人: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C1UW5F。
负责人:孙林。
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川0682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其同等价值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担保人袁仲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钱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