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1708号
申请人: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南泉镇星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79824723T。
法定代表人:袁仲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56264T。
法定代表人:张报。
被申请人: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C1UW5F。
负责人:孙林。
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所有的价值2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袁仲志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XXX号房屋(房权证号:X××X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额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袁仲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XXX号房屋(房权证号:X××X号)所有权登记。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