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1708号之一
原告: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南泉镇星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79824723T。
法定代表人:袁仲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772956264T。
法定代表人:张报。
被申请人: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幸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C1UW5F。
负责人:孙林。
原告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鹏晨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3元,申请费1620元由原告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