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辽欧商贸有限公司与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5民初27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辽欧商贸有限公司诉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辽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元,原告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700万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辽欧商贸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慧云
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