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2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执行案外人):**,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二环路名都和景49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予以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樱 子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