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龙业兴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4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昌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苏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业兴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府前大街甲1号-1号。
法定代表人:毕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桂海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土木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府前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治强,男,北京土木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业兴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土木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46元,减半收取57123元,由上诉人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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