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六合镁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昌盛路**。
法定代表人:苏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争岁,副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六合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该公司财务。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六合镁制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应付款项。2020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津03执47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纪申
审判员  戴建勇
审判员  王 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立晖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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