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珠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保1802号
申请人: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昌盛路。
法定代表人:苏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珠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
申请人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珠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津0103财保152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于会彪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镇××路××花园××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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