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1执3393号
申请人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昌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苏彪,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土木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府前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玉华,董事长。
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土木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6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土木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15464746.73 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止、自2020年11月06日至2021年11月05日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5464746.73 元(不包含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文生
审 判 员 张来喜
审 判 员 蔡丰利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