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1民初103号

原告: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昌盛路**。

法定代表人:苏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书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肖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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