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1民初103号
原告: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昌盛路**。
法定代表人:苏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书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肖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