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宝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2240号
本院于2016年1月23日对原告***与被告***、杭州宝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台玉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因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上数下第十五行中案由“租赁合同”有误,实际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台玉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上数下第十五行中租赁合同更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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