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宝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5执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宝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新泰村,组织机构代码:7966676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田园巷6号3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95524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宝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5)杭拱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661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649元。但被执行人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拱墅区教育局、杭州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总计4775606元。因被执行人的其他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要求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制作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得到所有债权人的书面确认。在优先偿付执行费1649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48487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杭州宝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宝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5执4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XX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琰
审判员***
审判员夏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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