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宝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宝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6830号
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社区。
法定代表人:高先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宝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新泰村。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宝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以已与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5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合肥市盛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姜文强
人民陪审员张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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