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贵豪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文星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宋贵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成都耀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成都贵豪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耀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0116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成都耀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贵豪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922196.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系统及委托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法院调查,均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志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蕾
书 记 员 尚婉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