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4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耀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附******。
法定代表人:陈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贵豪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文星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宋贵云,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涛,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上诉人成都耀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贵豪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耀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耀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