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18892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兴科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蜀新大道124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全福,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成都贵豪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文星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宋贵云,职务不详。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兴科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贵豪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兴科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贵豪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航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