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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贵豪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4民初249号
原告四川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贵豪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贵豪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四川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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