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14058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支六路西金中大厦01121(1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号中铁三局科研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陶春中
人民陪审员付兰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