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王彬、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1-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425民初1529号 原告:王彬,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701280666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支六路西金中大厦01121(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羁押于***狱。 -2- 被告:**,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原告王彬与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567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承建恒泰二期小区建设工程,雇佣原告担任瓦工,至今仍尾欠劳务费5678元。被告***、***借用被告平源公司的资质建设克什***经棚镇恒泰二期小区,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方劳务费的责任,被告平源公司对涉案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平源公司辩称,被告***和***借用平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克什***经棚镇恒泰二期小区的工程,该工程都是由被告***和***本人实际施工的,平源公司并未参与实际施工,对于是否尾欠原告方劳务费及劳务费的数额,平源公司均不知情,应由被告***和***与原告方核对劳务费的数额并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3- 被告***辩称,我和***是合伙关系,合伙承包了克什***经棚镇恒泰二期小区项目,我们共同借用被告平源公司的资质,对上述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账目需要进行核对。 被告***辩称,我和***是合伙关系,合伙建设克什***经棚镇恒泰二期小区工程,因为我在2015年就被立案调查,这些原告我不认识,但是**确实给我和***在恒泰二期工程中干活了,而且我们确实尾欠**部分工程款,但是我们需要和**结算工程款。因为**本身是包工程的,所以不确定这个欠条是否是在恒泰二期给我们干活产生的劳务费,如果能确认原告是在恒泰二期工程中干活提供劳务,我愿意支付涉案尾欠的劳务费,但是我现在被羁押,无能为力,需要我出去以后给付。平源建工项目部的公章我没见过,我认为需要核对平源建工项目部公章的真实性。**是施工方,是清包工,他不是我方的员工,他给我们干活都是干一份活签订一份合同。我需要核对**和我、***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了。**和我没有过任何合同,原告是否为**雇佣的,是否与**签订过劳务合同,我需要出去后与**核对确定。我没有参与过工程建设及相关施工情况,到现在工程还未竣工验收,好多情况我也不太清楚。 被告**辩称,我系平源建工恒泰二期商住楼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且所有工人工资由***、平源建工和***负担,我为工人开具工票,系职务行为,我也不承担任何工人工资。 -4-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1.原告提交欠据二枚,证明原告系恒泰二期施工工地的瓦工,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5678元。被告平源公司、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认可该欠据由其出具,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2.被告**提交证据授权委托书一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一份,被告平源公司、被告***、原告王彬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3.克什***法院询问笔录一份,被告平源公司、被告***、原告王彬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借用被告平源公司的资质,开发建设恒泰家园二期商住楼。雇佣被告**为该项目负责人。原告王彬在恒泰家园二期小区担任瓦工,被告尾欠原告劳务费数额为5678元。2016年2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6年2月4日,被告**又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在欠款人处加盖平源公司恒泰家园二期商住楼项目部公章。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自认其与被告***合伙开发建设恒泰家园二期商住楼,被告***亦认可与被告***系合伙关系。二被告借用被告平源公司的施工资质建设涉案楼房,并以平源公司的名义雇佣被告**任该项目负责人,**为原告出具欠据并在欠据上加盖平源公司公章的行为应认定为代理行为,被告**不应承担给 -5- 付责任,该欠据中的欠款应由被告***、***承担给付责任。 关于被告平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平源公司明知被告***、***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仍允许其使用本企业的资质,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参照上述法律法规,平源公司应对案涉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彬劳务费5678元; 二、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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