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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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792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701280666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支六路西金中大厦01121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内蒙古通辽市监狱。
被告:***,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沙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