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792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701280666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支六路西金中大厦01121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内蒙古通辽市监狱。 被告:***,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沙 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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