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4民初8022号
原告:国能联合动力技术(赤峰)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党校组团306国道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支六路西金中大厦01121(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国能联合动力技术(赤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平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能联合动力技术(赤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94元,减半收取计10247元,由原告国能联合动力技术(赤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