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民初234号
原告:***旗正和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旗寨乌素绿洲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凯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2,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锦道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3。
被告:赵某3,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告:苗某,现住鄂尔多斯市。
原告***旗正和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旗寨乌素绿洲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兴凯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锦道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某3、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旗正和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旗正和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阿 古 拉
审 判 员 罗 月 新
审 判 员 斯庆图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唐 春 桥
书 记 员 张 雅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