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456号
原告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普照。
被告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诉讼费。”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6元,减半收取3113元予以免收,退还原告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