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304民初349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回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 被告:内蒙古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湾区万成大街北三街坊宜化广场3号楼住宅28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与实际不符。 本院认为,被告内蒙古乌海市广泰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46.75元)。 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安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