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6717号之四
原告: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4号。
法定代表人:余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家平,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8年6月12日,原告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三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32元,本院免于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