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275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斌,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耿,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被告:四川省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南路37号3栋1楼36号。
法定代表人:佘万明。
原告***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