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275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斌,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耿,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
被告:四川省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南路37号3栋1楼36号。
法定代表人:佘万明。
原告***与被告***、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