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25民初908号
原告: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
被告:嘉利信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张春旺,总经理。
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利信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820元,由济南霸力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圆圆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