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恢314号
申请执行人:嘉利信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业总公司三社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
原告嘉利信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蓝(上海)认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2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关的迟延履行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中蓝(上海)认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我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沪011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依据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申请,我院于2022年3月17日对本案进行恢复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系陕西省西安市人,目前下落不明。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设备、公积金、保险理财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张玉麟
审 判 员 徐 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捷
书 记 员 陈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