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9434号
原告:北京嘉利信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新建三村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鹏程中学,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成国志。
原告嘉利信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鹏程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利信得家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嘉利信得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信得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