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3052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邦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
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王香梅。
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负责人:孙谦。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杨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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