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017号
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锋,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666号欧亚国际2幢1单元10层11043号。
法定代表人:孙谦。
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香梅。
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2.5元,由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钟诗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任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