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017号

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锋,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666号欧亚国际2幢1单元10层11043号。

法定代表人:孙谦。

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香梅。

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2.5元,由原告南京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钟诗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任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