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民初5321号
原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和街126号阿波罗公馆D楼5单元8层802号。
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新区。
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0元,由原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金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