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8民初2774号
原告:山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原告山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山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甄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