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与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353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香梅,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52426514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祥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雪珍

书 记 员 尹舒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