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353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香梅,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52426514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祥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雪珍
书 记 员 尹舒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