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宝来金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肃宁县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6民初195号
原告:沧州市宝来金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7NC1F0G。住所地肃宁县尚村镇富康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肃宁县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689294749N。住所地肃宁县武垣西路北侧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
原告沧州市宝来金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光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沧州市宝来金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宝来金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