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凯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6053号
原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9号1栋2层。
法定代表人:付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钦,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瑶,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凯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西路528号附17号。
法定代表人:雷鹏。
原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凯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钦、刘梦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凯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3693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0日,原告本应向成都诩阳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诩阳公司)转账支付咨询费369300元。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误转入369300元。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错误支付款项,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凯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案外人诩阳公司存在咨询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诩阳公司向原告提供咨询服务,原告向诩阳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2019年5月17日,原告向诩阳公司支付369300元咨询费。因原告之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诩阳公司的银行账号51×××90误输成了51×××80(该账户为被告的银行账户),因此369300元款项错误付至被告银行账户。
原告发现错误后立即与被告联系无果。2019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369300元款项。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6月5日重新向诩阳公司支付了咨询服务费3693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转账凭证、咨询管理服务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四川凯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并致他人损失而获利。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对其收款行为的法律原因作出解释说明;而原告对其错误付款行为作出了较为清晰可信的解释说明,原告之解释说明与原告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而且原告在错误支付联系被告无果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该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原告解释说明的可信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利并导致原告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369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凯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369300元。
案件受理费6840元,保全费236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四川凯佳天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 伟
人民陪审员  韩雪萌
人民陪审员  韩雪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