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征途红色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成都汇众创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576号
申请人:贵州征途红色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遵义唯一国际11栋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GL96P4U。
法定代表人:李胜玉,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汇众创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300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U93Y4W。
法定代表人:杨枢,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74123。
法定代表人:唐勇,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9号1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53416。
法定代表人:付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征途红色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成都汇众创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征途红色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5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结合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际(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贵州征途红色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汇众创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琴美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