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3506号之一
原告:重庆矿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重庆新世界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0150884B。
法定代表人:张中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贤,四川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53416。
法定代表人:付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钦,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星潼,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龙,男,汉族,1991年8月24日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重庆矿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高速公路绿化环保开发有限公司、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矿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矿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矿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27元、诉讼财产保全费2120元,两项合计5147元,由原告重庆矿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兴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曼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