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民终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莲池区东风中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60006661。
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安全局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38737746F。
法定代表人:李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增奇,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51元,由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85元,减半收取4442.5元,由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 旭
审判员 高宝光
审判员 王培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