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执341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交投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民航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斌。
被执行人: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普坪村干沟尾。
法定代表人:张明昌。
本院在执行云南交投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与昆明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9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22561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328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武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