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鹰潭九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辖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 鹰潭九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白露科技创业园1号楼2单元603-1室。
法定代表人:杞文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交投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民航路493号。
法定代表人:王璟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超,男,云南交投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昆明坤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羲辉时代大厦B座25楼2504室。
法定代表人:杞文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鹰潭九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九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交投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原名称“云南交投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原审被告昆明坤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227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九纵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九纵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交投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投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故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更好查明事实,减少当事人诉累,本案应移送九纵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九纵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交投公司对九纵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投公司系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九纵公司向交投公司支付钢材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工程物资(钢材)采购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同时,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鹰潭九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坤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蔡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慧
法 官 助 理   李
书  记  员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