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7943号
申请人:云南交投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民航路49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259313.91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物,并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24114130004O200××××)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2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田 静
书 记 员 朱娈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