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7355号
原告:新都区**塑料包装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双龙村4组。
经营者:徐国兵,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云,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蜂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广。
本院在审理新都区**塑料包装厂诉四川蜂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新都区**塑料包装厂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文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兰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