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蜂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新都区荣锦塑料包装厂与四川蜂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7355号

原告:新都区**塑料包装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双龙村4组。

经营者:徐国兵,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云,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蜂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广。

本院在审理新都区**塑料包装厂诉四川蜂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新都区**塑料包装厂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文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兰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