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蜂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鑫盛佳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4525号

原告:四川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4幢1单元3楼3493号。

法定代表人:杨燕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四川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2元,由四川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廷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