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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7388号 原告:***,男,1983年1月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小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村。 法定代表人:罗彬,职务不详。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负责人。 第三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蜂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广,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蜂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