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7388号
原告:***,男,1983年1月9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小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村。
法定代表人:罗彬,职务不详。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负责人。
第三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蜂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广,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蜂巢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