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陇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再娜甫·买买提与则威代姆·***、拜合提亚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5民初2593号
原告:再娜甫·买买提,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原告:则威代姆·***,女,1996年4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自治州阜康市甘河子镇光明路社区。        
原告:拜合提亚尔·***,男,2001年9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樊进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祥陇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792号香緹美地商住小区第S8幢第5层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芳,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再娜甫·买买提、则威代姆·***、拜合提亚尔·***与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祥陇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纠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再娜甫·买买提、则威代姆·***、拜合提亚尔·***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再娜甫·买买提、则威代姆·***、拜合提亚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再娜甫·买买提、则威代姆·***、拜合提亚尔·***撤诉。        
本案诉讼费5420元,退回原告再娜甫·买买提、则威代姆·***、拜合提亚尔·***。        
审判员    祖克热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哈力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