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陇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祥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4994号
原告:新疆祥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792号香缇美地商住小区S8幢5层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高宏天,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二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樊进超,系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祥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祥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祥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祥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新疆祥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祥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麻再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