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陇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盛建材店、新疆祥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783号
原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盛建材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芨芨湖产业园将军路329-6号。
经营者:赵仓,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新疆祥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792号香缇美地商住小区第S8幢第五层1单元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凡,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盛建材店与被告新疆祥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盛建材店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盛建材店以诉讼主体不正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盛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4元,减半收取计552.20元,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盛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刘  革  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