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陇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祥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171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祥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792号香缇美地商住小区第S8幢第5层1单元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祥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边  金  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婕